首页 » 博客 » 没有任何国家惯例或法律意见支持根据习惯国际法

没有任何国家惯例或法律意见支持根据习惯国际法

南非法律下的豁免

针对普京的逮捕令最具争议的方面或许是豁免权问题。作为非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的现任国家元首,且没有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许多人可能想知道他是否应该享受习惯国际法下的属人豁免权。毕竟,虽然《罗马规约》第 27(2) 条拒绝将豁免权作为行使法院管辖权的障碍,但第 98 条明确保留了“第三国”的“国家或外交豁免权”。在预审分庭做出一些搪塞之后,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 没有任何国家惯例 在 Al Bashir 案中裁定: “,国家元首在国际法院享有豁免权”(第 113 段)。此外,上诉分庭还裁定,在寻求在国内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时,这种对豁免权的否定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横向”关系。这一判决并未得到普遍认可。除其他批评外,这种解释“违反了条约解释原则,似乎使第 98 条变得多余”。对普京的 没有任何国家惯例 逮捕令是对这种广泛拒绝豁免的第一次考验。

南非法院则走得更远

考虑到南非行政部门在 2015 年未能逮捕巴希尔,最高上诉法院 (SCA) 在司法部长诉 SALC (2016) 案中裁定,南非国际刑事法院法案废除了南非国内法律体系中与国际犯罪有关的所有形式的豁免权。

首先,法院认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法案第 10(9) 条,执行国 乌克兰电话号码库 际刑事法院逮捕令时不存在豁免权。该条规定:

被移交人属于第 4 条第 (2) 款 (a) 或 (b) 项所指的人,并不构成拒绝发出第 (5) 款所指命令的理由[移交至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起诉或判刑]。

第 4(2)(a) 条的相关部分规定:

尽管有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包括习惯法和国际法,但一个人——

(a)是或曾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成员……

都不是 –

对犯罪的辩护也不

一旦一个人被判有罪,就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巴希尔总统是这样的一个人(第 4(2)(a) 条规定 教育背景圣保罗大学市场营销硕士 的国家元首),这一事实不能成为治安官不根据第 10(5) 条下令引渡他的理由”(第 100 段)。无论有关国家是否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或是否受安理会的委托,都无关紧要。

法院并没有就此止步。SCA 随后依据第 4(2)(a) 条裁定,《国际商会法》即使在国内调查或起诉的情况下也拒绝给予任何豁免:

当南非决定通过《实施法案》来履行《罗马规约》规定的义务时,其依据是,所有形式的豁免,包括国家元首豁免,都不会构成在该国起诉国际罪行的障碍,也不会构成南非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在已经签发逮捕令和提出合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作请求的情况下,逮捕并移交被指控犯有此类罪行的嫌疑人。

滚动至顶部